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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可爱淘美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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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云月请进!!我是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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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1: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的帖子

我只想请教一个问题:
您这个帖子标注的数量为1,但是0110的机油看到这个信息后,联系您买机器,您卖出一个后,其余5个一定会先问买家是不是从0110看到的信息,如果是就不卖吗?
如果您回答是,我佩服您,您绝对是真男人!

合理避规?挺创意的!

别拿自己身份说事儿,身份强不代表观点和立场正确。据说我还是电视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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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1: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卖出过S68就算没批量出货?

还是拿您盗窃的例子,没偷到东西就算没偷么?

这么一说我倒想起来个笑话:一个人牵着牛被警察抓到,发现是别人的牛,就问那人,那人说,我在地上看到一段绳子,就捡了起来,绳子后边还有一头牛,我没看到啊!

[ 本帖最后由 子木 于 2007-11-9 0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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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01:08 发表
我只想请教一个问题:
您这个帖子标注的数量为1,但是0110的机油看到这个信息后,联系您买机器,您卖出一个后,其余5个一定会先问买家是不是从0110看到的信息,如果是就不卖吗?
如果您回答是,我佩服您,您绝对是 ...



提醒子木同学注意:卖S68帖子不是我的
“合理规避”不是创意
回答完毕

[ 本帖最后由 66330055 于 2007-11-9 0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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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01:08 发表
我只想请教一个问题:
您这个帖子标注的数量为1,但是0110的机油看到这个信息后,联系您买机器,您卖出一个后,其余5个一定会先问买家是不是从0110看到的信息,如果是就不卖吗?
如果您回答是,我佩服您,您绝对是 ...


我身份很弱,三段而已。只是fisher88朋友的话让我觉得,人就不能说“可能”么?! 再次提醒子木同学和fisher88我只是说了“可能LZ是直接复制的”,对于产品他只需要做相同的描述,在这里选择复制这个动作也是很正常的。退一步,我说个“可能”的话就被很隐晦的扣帽子了,那么我只好说说我的工作。那么斑竹大人原谅我的职业敏感,好么?
在这里,斑竹是强者,记者也很强
完毕

[ 本帖最后由 66330055 于 2007-11-9 0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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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的帖子

没偷到东西真的不算偷。如果要算未遂,还要看有无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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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子木这句应该在论坛高亮“身份强不代表观点和立场正确”  后面“电视台的”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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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00:24 发表
这问题没必要多纠葛。

楼主是职业卖家这是大家都清楚的事情,以前没有违规论坛也一直没有做什么本身就应该算作一种宽容,像发出这种S68的出售帖,对论坛当前的付费商家是极大的不公平。



如果LZ之前没有违规,遵守纪律。您宽容他什么? 这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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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我无言。

我是版主,版主一样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版主的身份没有关系,我也没有用版主的特权做过什么。所以没有什么强者弱者。
放着这么明白的事情还能争三分理,法学学的真不错。大概国内多数律师们都是这么起家的吧。

[ 本帖最后由 子木 于 2007-11-9 02: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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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说无益,罢了罢了。免得授人以柄,又要开始拿这个说事儿,转而开始说论坛怎么地怎么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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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3: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的帖子

关于宽容一说:

1、交易板块主要是为了大家交流自己闲置的手机。
2、本着方便机油便宜购机的原则,论坛才允许专业的手机商人经营。但是这个是缴费的,费用拿来支付维持论坛运行的必要支出。

楼主作为职业卖家,长期在交易区出售手机,有时候甚至货源都和其他付费商家同出一处,发类似S68这种帖子也绝不是第一次,我做交易区版主时就曾因为批量出货删过帖,这难道不是主观故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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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8: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现66330055的回帖和当事人越来越“不谋而合”

仔细看,当事人的一些话,发现都是66330055先说了,当事人才醒悟。。。

世界500强的法律工作者有半夜编辑自己帖子的习惯???: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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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9: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云MM
LZ不要再申辩了

否则
只能让人BS
你是不是专业手机卖家自己清楚



TO:那个探讨法律问题的

你说认定一个人是否嫖娼的标准是什么?

据说是只要讲价格就可以认定嫖娼事实成立了:/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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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0: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01:08 发表
我只想请教一个问题:
您这个帖子标注的数量为1,但是0110的机油看到这个信息后,联系您买机器,您卖出一个后,其余5个一定会先问买家是不是从0110看到的信息,如果是就不卖吗?
如果您回答是,我佩服您,您绝对是 ...

可以这么回答你,淘宝的价格是450,0110的价格是430,我不用问,就知道他从哪来的.如果是0110的机油去买我的S68,他必然会问我是不是要把价格改一改,不需我多言.况且我只卖一个430的价格,难道优惠给机油有错吗?
官官相护不可取,知错就改才是真.

[ 本帖最后由 我是MM 于 2007-11-9 10: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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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0: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家有大树 于 2007-11-9 09:18 发表
支持云MM
LZ不要再申辩了

否则
只能让人BS
你是不是专业手机卖家自己清楚



TO:那个探讨法律问题的

你说认定一个人是否嫖娼的标准是什么?

据说是只要讲价格就可以认定嫖娼事实成立了:/ka

我是专业手机卖家,但是我不是0110的专业手机卖家.我在0110一共没卖过几个机器.
据说...是哪里看来的信息?你一看就是法盲,建议你有空多去看看专业书籍.我也BS你,你在没搞清事实真相就在乱说话,不懂装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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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1: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认为自己受委屈啦
你自己也知道不是0110的专业手机卖家

你还在0110发帖卖手机啊?
这里是机油交流自用手机的地方
你觉得你适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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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1: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的帖子

请楼主不要动辄就扣上“官官相护”的帽子。我已经说过,版主也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我表达的只是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如果是职业卖家,想多卖机器,就应该按0110的规矩缴纳商人费用,如果不想缴纳,就别发出那种S68的帖子!
借助0110卖了机不说,还给0110冠上“官官相护”的帽子,还说在0110没买过几个机器,得了便宜还不卖乖,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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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云月版主,在此问题上的几点失误:
1.在处理此项事情之前,未认真调查,凭自己主观意断,认为我疯狂出货,没有与我进行任何沟通,去寻找事实的真相.
2.在对我使用禁言措施之前,没有任何站内信通知,或其他方式的通知.导致我无法登录论坛,以为论坛服务器有故障.最后还是热心机友告诉我我被禁言了.况且禁言之后,我根本无法申诉,只能用我MM的号来这里申诉.
3.云月版主涉嫌侵犯我的名誉权,使用疯狂二字,会使旁人带有色眼镜来看我.
4.换句话讲,即使我真的违反了论坛规定,他又是根据论坛的哪章哪条说明我严重违反了论坛规定.要对我执行禁言三个月的最高处罚上限.这完全是她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自由裁量的.什么叫严重违反论坛规定,论坛规定并没有详细说明,她是依据什么来推断出我是严重违反论坛规定的呢.
综上四条.她这种处事风格,主观武断,没办法让一个机友心服口服.

对于论坛的一点建议:
1.论坛规定太过抽象,没有详细的配套实行措施和解释.让机友无法按照论坛规定的要求去做.建议花大时间大力气去修整论坛规定.把具体实施细则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考虑进去.
2.在对任何一个机友处罚之前,必须进行听证,而不是禁言.堵住了这个机友的嘴巴的确可以省很多事,但是这样做,违反了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仅仅凭据一家之言,就下结论,于情于理于法,均说不通.建议要给任何一个机友解释听证的机会.只要该机友的言论没有违背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那些情形,就不应该随意禁言.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要除外了,我就不详细解释了).
3.建议版主多以论坛的长远发展规划为已任,认真考虑论坛发展的长远目标.为论坛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 本帖最后由 我是MM 于 2007-11-9 11: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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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1: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家有大树 于 2007-11-9 11:06 发表

还真认为自己受委屈啦
你自己也知道不是0110的专业手机卖家

你还在0110发帖卖手机啊?
这里是机油交流自用手机的地方
你觉得你适合吗?

论坛规定了,可以发贴卖,不懂不要说话,你去学学论坛的框架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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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1: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11:08 发表
请楼主不要动辄就扣上“官官相护”的帽子。我已经说过,版主也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我表达的只是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如果是职业卖家,想多卖机器,就应该按0110的规矩缴纳商人费用,如果不想缴纳,就别发出那种S6 ...

我只发出了卖一个S68的贴子.况且没有成交,没有不可取之处.再说我没想多卖机器,我就卖1个S68,也叫多卖机器吗?也叫疯狂出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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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02:44 发表
...这年头,我无言。

我是版主,版主一样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版主的身份没有关系,我也没有用版主的特权做过什么。所以没有什么强者弱者。
放着这么明白的事情还能争三分理,法学学的真不错 ...


我也是表达我的观点。500强员工也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学法律的也可以说自己的看法。至于我和LZ,斑竹自有权限去查。另:我第一专业是投资经济学,谢谢斑竹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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