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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云月请进!!我是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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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3: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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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这个帖子起因是萌萌机油认为没有通知他,我忘了被禁言后看不到论坛短信,所以照发个通告----如果我不是因为我MM的这个ID号 我依然不知道我因何并禁言,,,寒心.你不能跟我先说明情况吗?现在论坛也有很多商家每个月发帖超过5个,你们却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去删帖封ID吧?
斑竹你把我S68详细描述的上面的描述摘出来好吗???你看看上面数量是几???是一个!!!况且我在论坛并没卖出过S68,,你去调查了吗?去取证了吗???我觉得这是很关键的问题吧.

那个帖子你不该锁定,我还有很多话没说完 你没有权利剥夺我的言论自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任何公民,组织,社团不得干涉!!!!


严重违规者,删除所有交易贴,禁止发言1-3月。
另:何为严重违反规定????严重是如何定义的?一个.两个还是几个?你是否有关事先通知我???是否PM过我?是否跟我有过沟通?你说我严重违法规定,是根据什么规定做出的 论坛有说过以多卖多少个机器为界限算是严重违法规定了吗??????????重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处罚.一个人盗窃超过一定的数量才能被判决盗窃罪,论坛并没有量的规定,难道就按照个人主观意愿来决定吗???

还有,您的标题不合适.用了疯狂这一贬义词相当不当!!!本月我一共在论坛只卖出过两个手机(CX65 MC60) 并无其他.难道这也是疯狂吗.疯狂一词我甚至认为有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嫌疑.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保留对你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我是MM 于 2007-11-9 00:39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9 0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论坛能更和谐一些 也希望一些明显违反规定的立即查办 论坛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持
也希望机友说话先考虑一下

[ 本帖最后由 sunversion 于 2007-11-9 0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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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有机油已经回答过了,不是以卖出多少为标准。

2.疯狂2字我编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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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商家进行中的交易贴为5个

对商家的出货数量论坛是没有限制的,只是对当月帖子数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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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0110论坛交易专区发帖规范


1.发帖必须遵守论坛规定,请仔细阅读交易论坛置顶贴的论坛公告

2.用规范准确的语言说明商品信息,交易信息。

3.出售贴子必须说明交易形式:支付宝;论坛中介;当面交易。(发帖时使用支付宝添加支付宝图标)

4.除了商家以外其余的交易贴须注明交易品种,数量。一般用户实行一贴一物制度;一般用户正在进行中的交易贴每月不得超过3个(也就是三个产品),收费商家进行中的交易贴为5个--------三个产品是意味着三个型号还是三个机器?收费商家进行中的交易贴为5个,我是否可以认为(也就是5个产品呢)..你的解释实在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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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规则都是通过BOB核准后发布的,这个问题我问过BOB,他也这样回答的。只是帖子数量有限制,否则谁来做商家?

本帖问题我回答到这里,对处罚有异议请联系BOB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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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0: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作为斑竹是否应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呢?还有你使用了疯狂一词是否应该向我道歉?
我现在在纠正你所制定的规则的一些漏洞,你是否应该耐心和我探讨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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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0: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违规者,删除所有交易贴,禁止发言1-3月。
另:何为严重违反规定????严重是如何定义的?一个.两个还是几个?你是否有关事先通知我???是否PM过我?是否跟我有过沟通?你说我严重违法规定,是根据什么规定做出的 论坛有说过以多卖多少个机器为界限算是严重违法规定了吗??????????重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处罚.一个人盗窃超过一定的数量才能被判决盗窃罪,论坛并没有量的规定,难道就按照个人主观意愿来决定吗???

还有你对我使用了严重违规者的最上限标准,禁止发言3月,请问是为什么呢?

[ 本帖最后由 我是MM 于 2007-11-9 0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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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不是马甲。后台可以查询IP吧
2、“不是以卖出多少为标准”论坛规则并没有说不是以卖出多少为标准。规则里说的是 “非论坛商人,每个月的交易量不得超过3个” 而“交易量”中,“交易量”应该为成交的数量,而不是待交易的数量
3、印象中萌萌在S68的交易贴中上面数量写的是一个,底下描述的内容 可能是从淘宝复制过来的 忘记改了。斑竹只复制出下面的部分,把上面隐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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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问题没必要多纠葛。

楼主是职业卖家这是大家都清楚的事情,以前没有违规论坛也一直没有做什么本身就应该算作一种宽容,像发出这种S68的出售帖,对论坛当前的付费商家是极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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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木 于 2007-11-9 00:24 发表
这问题没必要多纠葛。

楼主是职业卖家这是大家都清楚的事情,以前没有违规论坛也一直没有做什么本身就应该算作一种宽容,像发出这种S68的出售帖,对论坛当前的付费商家是极大的不公平。

我没有违规 论坛还能对我做什么呢?宽容我什么呢>不解 官官相互不大好吧 有错能改才是好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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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使用“疯狂”一词的主观性值得商榷。按这个感觉,不少朋友都是在“疯狂”出货。
另:我编辑掉我在另一贴中不恰当的表达。从我所学2个专业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来说,交易量应为成交的数量。未成交的,不计入交易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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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需要和谐
大家都冷静冷静
我不知道啥事 不妄加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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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贴6个手机,说明卖一个,确实有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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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uslong 于 2007-11-9 00:30 发表
贴6个手机,说明卖一个,确实有嫌疑。

那个帖子的详细说明是我直接从淘宝COPY下来的 当时没有仔细看 是我的疏忽 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淘宝上的描述:http://auction1.taobao.com/aucti ... 52cfddb1bb4a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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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说是“合理规避” 符合要求的

[ 本帖最后由 66330055 于 2007-11-9 00: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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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和楼上的楼上双簧唱得真好。

一个说:可能是从淘宝复制过来的 忘记改了。
另一个马上说:那个帖子的详细说明是我直接从淘宝COPY下来的。

前面那个比当事人还清楚。:tx ,0110的陋习啊

飘过。。。

[ 本帖最后由 fisher88 于 2007-11-9 00: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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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isher88 于 2007-11-9 00:48 发表
楼上和楼上的楼上双簧唱得真好。

一个说:可能是从淘宝复制过来的 忘记改了。
另一个马上说:那个帖子的详细说明是我直接从淘宝COPY下来的。

前面那个比当事人还清楚。:tx ,0110的陋习啊

飘过。。 ...


您觉得什么是0110陋习?注意,我说的是“可能” 后来LZ自己出来说的和我没关系。只能说明我这个国务院直属大型金融企业,世界500强的法律工作者的感觉还是比较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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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的帖子

6段了。您没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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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1: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isher88 于 2007-11-9 00:48 发表
楼上和楼上的楼上双簧唱得真好。

一个说:可能是从淘宝复制过来的 忘记改了。
另一个马上说:那个帖子的详细说明是我直接从淘宝COPY下来的。

前面那个比当事人还清楚。:tx ,0110的陋习啊

飘过。。 ...

我的确是复制过来的,你可以查一下我淘宝的发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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