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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火车站检查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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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0 14: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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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出差吉林省通化市,正值大雨滂沱,如此长途跋涉自然不会带有雨伞,于是所 带笔记本电脑便成了第一保护对象。不料,冲至出站口却被一民警拦住寻问:指笔者怀 中之物可为电脑?笔者走南闯北十数年首次遭遇此种问题,不明何故,点头称是,民警 同志客气地把笔者请进了值班室。原来已有六七台同类们在此排队,正由一位民警“专 家”对它们逐一进行检查!交上身份证、打开电脑,等待,笔者后面的笔记本们已排到 了门外。

二十分钟后,笔者的电脑连同笔者被带到了楼上站前派出所的房间,“你叫什么,上过 什么网站,存了多少图片 。。。。。。”,笔者不否认存在同样的好奇心,但近年来根 本没有这份心思,更不曾下载并在电脑里保存此等图片,笔者大叫不服! 民警同志的办 法是进行图片鉴定。果真在笔者电脑的windowsTemporary Internet File s目录下出现 了带有黄色图片的LOGO,一直想不通的问题突然间明白了,不管是有意无意 ,不管不是你不是你,只要这台电脑登录过色情网站都会在电脑里长期留下一些页面, 除非你有意清除它们,否则直到占满给它划定的硬盘空间才会由新内容覆盖旧内容,微 软如此设计其用意是提高浏览速度。笔者在铁证面前,不服不行,这一点恐怕是盖茨没 想到的。

接下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 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关内容是:(第二十条)互联位、接 入单位和用户……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笔者触犯了“查阅、复制”还有携带这一“区域”。没有“复制”就不会存 在电脑里的,是吧?

该接受处理了,民警同志非常民主地让笔者自已提个方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笔者坦白,来出差只剩现金两仟元,虽说如今什么卡都能取钱,可笔者什么卡都没 有。经所长批准,民警同志决定对笔者处以2000元罚款,目的是给笔者一个教训,教育 才是最重要的,笔者心服口服。 过后民警同志将为笔者做的笔录、图片鉴定及删除证明(均按有笔者手印并由笔者签名 )细心制做整理为五份,其中两份存档,别外几份的用途吗,具说,对态度恶劣、情节 严重者要将材料分别发往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同志说,象我这 种肯于接受教育和处理的人就不一定要发了。笔者悔过与感激之情顿生,治病救人呐, 我可以重新做人。

据民警同志介绍,多数笔记本电脑都有问题,特别是年青人的,除国内人士外,也不乏 老外,而军人和小孩的电脑基本没有问题。在所查人士中,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的人不多 ,普法任务艰巨。接受处理时吵闹的人不少,还有人拍桌子拍坏了电脑显示屏,“坏了 就不查了吗?照查”。但不管怎样法律是无情的。

笔者认为,通化火车站的做法属于新形式下创造出来的新举措,是当前治理网络黄毒泛 滥之猛药,应给予大力推广。试想如果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空港、火车站设立 专查电脑之机构,每天可抓出多少违法者,教育多少人?拥有东宝、金马、修正、茂祥等药业知名企业的药城通化,治黄之方亦高啊。

至此3个小时过去了,笔者几乎忘了还有公务在身,我来通化干什么来着?
 楼主| 发表于 2006-4-30 14: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我最近几次到还没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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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 0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上次我带的MMC,还有随身的手机里面都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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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 12: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什么事啊?
只要不传播,算什么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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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 13: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早很早以前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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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 15: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大扫黄那阵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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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 16: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事情可够郁闷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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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 16: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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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23: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已经快到顶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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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00: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大家又都来啦,,我自己好,,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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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01: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一个!!!

这等事情还是第一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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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01: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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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5: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要是我绝对不会让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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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6: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天不会发生到家查电脑的事吧?? 又人想到了那什么夫妇看黄蝶的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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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8: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这句话似乎很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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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r22003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5-13 19: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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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疯了?!?!

想不通.......................

我们这里学校里也 会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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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00: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什么世道。这帮人真是穷疯了。不过赚钱倒也有门路。亏他们怎么想出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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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4: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里的东西属于个人隐私
没有搜查令这帮sb没有权力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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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4: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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