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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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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xue 于 2005-10-21 16:38 发表
证据比较令人失望。吊了那么多天的胃口,所谓的有力证据也就是两个人的电话号码,这个应该很容易找到的吧,何必现在才公布。
兄弟说错了,我只公布两个人的电话号码,还有我的分析,以及买家现在的态度,我觉得事情大家已经觉得很明了了,我不想得理不饶人,既然我说了我和买家都没有问题,那么又何必牵扯那么多的人进来呢?圆通的工作人员的所有详细地址就一定要登出来吗?
所谓和气生财,凡事适可而止......不是我没有证据.而且如果事情已经明了.快递公司拿去了机器,又没有办法要回来,我又何必去把事情又复杂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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