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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空瘦
收起左侧

和纠纷中的买家carljianhua的谈话记录以及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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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09: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关注,但是好象帮不上什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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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09: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买家说了这么久,根本没一条有用,网购要胆大心细,我也有三年多网购经验了,从未出过问题,你不当面验货,仅次一条,你就已经说不清了,花钱买经验吧,卖家没义务每项细节都给你说明清楚。
卖家如果愿意给你部分赔偿,那是你的幸运。
虽然我也是买家,但总觉得楼主说话盯芝麻丢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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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09: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不想和买家在这里争辩什么。关键是证据。一切都讲究证据!我今天什么也不说!至于买家兄弟说的我比你能说,好象我在这个帖子里面一共才发了几个贴吧?以至于很多兄弟认为我不敢出面!我想说明一点,你在这里说一万句也不管用,不如切实的拿出来证据!另大家信服的也是证据!这也是为你好!
还有一句话要对你说,任何人没有针对你,也没有歧视你,因为我也一段会员,我说过,应该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一颗平和的心,我也是从大学里出来的,希望你明白我在说什么!~情绪激动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我不配合或者真的是我的责任,那也就罢了,现在我在努力洗清我们的嫌疑,你却在这里挖苦我,如果换成别人,你看看谁愿意给你平分责任?态度决定一切!~网购本来就有风险,出了问题大家努力心平气和的解决,而不是在这里耍嘴皮子!一切等明天,到时候请你拿出来确切的证据,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是我把货扣下,任由你处置,但是你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那就拜托你不要随便攻击别人!~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欠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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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0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不是什么商家,首先这点,你就没有调查清楚,又有什么资格说我呢?请凡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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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0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话题可能还是我最先在罗罗卖sl55的帖子里表示不同看法吧?
我个人当时的看法:不能一口咬定只有买家和快递方面可能有问题,而卖家可能的情况排除在外,虽然罗罗可能很了解卖家才这么说,但是在坛子里发出来就影响不同.这并不是说卖家要承担责任,我的意思是说不能那么随便怀疑买家的人品,仅此而已.
买家没有看货后才签收,自己当然要承担责任的.

现在有斑竹处理了,买家7,卖家3,是很合理的解决方法.希望买家平心静气承担自己的损失.

看了买家在这里的回帖,理解他的心情.
但是觉得买家还是要心态成熟点,不要一心认定卖家没寄手机,这对卖家同样不公平.只有证据都摆上来大家评判.(买家当然没这么说,只是我看他说只要人在...要去对方那...等,其实心里潜意识是认定了.可能我当初的回帖有误导?在此向相关人等道个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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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兄弟的回复,我的意见是在论坛里面,言论自由,人人平等!
其实我们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营造更好的交易环境!
等明天我会把我的证据给大家贴出来的!·
但是不管将来的结果是什么(意思是我的嫌疑排除以后),我愿意和买家兄弟平分这个责任,虽然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机器是永远不能回到我身边了,另外,态度也是个很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换成你们自己,被别人怀疑的滋味已经很难受了,如果再被冷嘲热讽,换成是你,就是退款你心里是个滋味吗?对吗?和气生财,希望每个人都明白!
同时表示,我对我自己的人品绝对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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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0: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一不小心lzcys 于 2005-10-20 10:04 发表
谢谢楼上的兄弟的回复,我的意见是在论坛里面,言论自由,人人平等!
其实我们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营造更好的交易环境!
等明天我会把我的证据给大家贴出来的!·
但是不管将来的结果是什么(意思 ...

就凭这,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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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我也想说句话:
首先,我也是新手,跟论坛上的部分(<5)位兄弟交易过,人空瘦/老鬼等也交易过!
客观地来说:
1、似乎大家已经默认卖家绝对会发货!(……省掉100字,正常疑问,没有针对谁的意思)
2、从买家的态度来看绝对上没有收到货的!(当然,不排除买家是个无赖……(这话有点过份!))
3、如果上两条都属实,现在的情况:卖家有220元入手,买家2个充电器入手!(……这里自己想想)
4、对于我们这边来说(我是广东汕头的,姓祁,我买过瘦兄的三防套件,也买过鬼兄的小8配件),
     快递/邮政送货来时,不管是送到路边也好,公司也好,不签收是决不允许拆件的!
5、整件事情也就220元钱,相对于“经济飞速猛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算不上什么,
     没必要闹这么大的风波,对买家/卖家/仲裁人/担保人 来说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损失吧!可能唯一的
     好处是提高了论坛的人气吧?@_@!!!(交易区难得见到一片帖子有近百人顶的,也证明大家都很
     关注/关心这件事吧!)
6、如果我是卖家,遇到这种情况:全额退款买家或是另发一份货品(当买个教训吧,不要失去信誉)!
     如果我是买家,遇到这种情况:算了吧,退一步海阔天空(当买个教训,不要影响自己的生活)!
7、最好的解决方法无外于上,买卖双方中一方认倒霉吧!(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呢……)

8、一个建议:
     以后买家发货一定要在有国家一级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用一台DV录下装箱过程,
     卖家收货也一定要有国家一级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用一台DV录下拆箱过程,
     并且保留双方的通记录、聊天记录、身份记录……等等


当然,这些都是不可能的,所以现时网络交易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
    的基础上的,所以,千万不要辜负了别人对你的信任,否则得不偿失!


:Q打这么多字手都痛了,对错与否,各位自己看,希望大家鼓掌支持下!! :lol:lol

[ 本帖最后由 qironghua 于 2005-10-20 1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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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0: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打字打了好久
电脑死机了
重起了一下

兽医超版已经把我要说的话说完了

现在买家是无论如何也拿不到手机了已经
我的建议是,把泡版和赖恩的观点折衷一下

六四
双方只好都买个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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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0: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ronghua 于 2005-10-20 10:33 发表
在这里我也想说句话:
首先,我也是新手,跟论坛上的部分(<5)位兄弟交易过,人空瘦/老鬼等也交易过!
客观地来说:
1、似乎大家已经默认卖家决对会发货!(……省掉100字,正常疑问,没有针对谁的意思)
...

这位兄弟说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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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一不小心lzcys 于 2005-10-20 10:04 发表
谢谢楼上的兄弟的回复,我的意见是在论坛里面,言论自由,人人平等!
其实我们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营造更好的交易环境!
等明天我会把我的证据给大家贴出来的!·
但是不管将来的结果是什么(意思 ...

我在易趣、淘宝几年了,只当买家,没卖过东西!!
先说理性的话:责任肯定在买家,收包验货是最基本的常识,天经地义的!!不过再常识的东西,您没经历过,可能就做不好。。。所以,作为买家,您确实犯了致命的错误!!估计您就是告到法院,您也是败诉!!其实对于买家,买东西是很紧张的,有许多未知的压力,您应该考虑到一些可能出错的可能,以避免损失!!这是您的责任,真搞不清楚,一定要据收,这是您安全的保障!!
。。。。。
再说感性的:我也是买家,我深深理解买家的苦恼,辛辛苦苦到手的东西,满心的喜欢办成了泡影,愤怒的火焰不可抑制。。。花钱买个天大的窝囊。。。不甘心。。。卖家迟迟不出现,一句让自己安慰的话也没有!!!卖家还说大家是兄弟呢,好像不是对兄弟的态度呀!!卖家呀,就算您没有一点的责任,也要沟通一下。。。大家是兄弟么!!好在卖家现在来了,并愿意共同分担责任。。。事情真是如此了结,买家呀,您可要心存感激,这可不是您应得的,大家是兄弟,上了法庭,您就什么也得不到!!(实话实说)
看了上面的帖子,看的那么多卖家,与买家共同承担责任,心里很感动,大家是兄弟。。。支持各位卖家!!虽然卖家是会挣钱的(也实话实说,至少是变现了)!!但辛苦挣来的心血钱,不容易呀!!
我看论坛也该做点什么,把这些交易常识,发帖置顶,没看过的机油,一律不准发帖,回帖也不行。。。不然,就是不允许进交易厅!!。。。具体的可设一项信用属性,新人一律为-1,看过后,变为0,才能交易!泡泡看看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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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1: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头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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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2: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同LU3412斑竹讲,个人认为,220元的物品用EMS邮它就是个天价!楼上面有位朋友说的观点很正确,这件事的发生跟选择哪个快第公司根本就不是重点,EMS一样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假如说EMS它保险的话,我想,像这个价位的东西,用平邮保价才是最好的,跟EMS比无非就是运输时间长而已。
   还有就是非常赞成某朋友说的交易双方确认在盒子上做记号的方法!!~~!

[ 本帖最后由 jeffangel 于 2005-10-20 12: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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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2: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下班吃完饭。看了大家和卖方的帖子了,首先谢谢大家!
谢谢帮我说公道话的朋友!!虽然我一个都不认识你们!(卖家除外)

对卖方我告诉你:已经有的客观(不含主观的证据)图片证据我已经传给版主了!

其中的重量问题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你到目前给的这些证据主观性太大!!希望你明天能拿出客观的让大家信服的证据!

如果你能拿出让大家(包括我本人)都可信,客观的证据!我承担我该承担的责任!这件事情给我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很多了!我现在希望卖方说话算话!(因为咱们都是男人,不要在向上次那样了,说出去的话做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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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3: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ing

顶个刚好上100

买卖双方在言语上都克制一下好象比较好点!!~~

论坛的气氛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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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0 13: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jianhua 于 2005-10-20 08:52 发表
首先谢谢大家

我说过了,已有的客观的证据我都传给版主了!你说的要的证据难道就是叫满嘴山东话的中年妇女拿着你的手机告诉我一堆我根本就没有听懂的山东话吗???我觉得这个意义不大!(说实话)

我不太信任 ...



我知道你不愿意接受我的观点,我也不指望你会接受我的观点,因为你是当事人,你只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会接受同情你的人的观点。(我不是指责你,这个道理太简单了,大多数人谁都会这样的)

我是不是“站在怎么劲力维护你作为一个商人的利益的角度上说话!”的,大家都能看得出来,你只是不愿意接受我的观点,但是还是没有指出我的那句话有错误,我们不要说谁的立场如何如何,我们需要的是摆事实,讲道理。

而且,现在大多数人都接受了我的观点,1、责任几乎完全在你(剩下的是对你的同情);2、和选择的快递公司没有关系。

我要说的是,这样的结果如果作为一个法律条文的话,还是有漏洞的,肯定会有收到货的人说没有收到货,目的就是为了要买家的赔偿,这不是危言耸听,事实证明,只要法律有漏洞,就会有人来钻。当然我们不是法律条文,不需要这么严格,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一个折中方案,是目前为止,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泡泡版主说卖家的责任是应该提醒作为新手的买家,但是卖家说他提醒过买家要当面拆封,下面估计又是打嘴巴官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卖家应该提醒这没有错,如果没有提醒也不是什么责任和错误,你作为买家就应该去了解相应的知识,而不是靠别人提醒套用刘德华的一句话:他为什么不能收到伤害!

当然我说的都是法律层面的东西,作为一个商家我是怎么作的,在这个论坛,买过我东西的人很多,我是怎么做的,相信大家有目共睹,我在淘宝作的也非常多,迄今为止,在230个评价里,没有一个差评,三个中评里也是因为一个发货延迟(我下午发的,他说应该上午),一个包装不该用报纸,一个说是填错了,说和淘宝联系要改。这些话我是本不该说的,有自夸的嫌疑,但是买家的话,似乎是在指责我的人品,我就不能不说几句了。

版主应该给一个最后期限,谁有什么证据赶快提出来,在版主看完证据以后,给一个解决方案就是了,这件事不能没完没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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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3: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jianhua 于 2005-10-20 12:47 发表
刚下班吃完饭。看了大家和卖方的帖子了,首先谢谢大家!
谢谢帮我说公道话的朋友!!虽然我一个都不认识你们!(卖家除外)

对卖方我告诉你:已经有的客观(不含主观的证据)图片证据我已经传给版主了!

其 ...



买家卖家,好了!!!  不要指责对方不信誉了. 我相信大家都是信誉中人!!   途中出问题何必互相指责?
斑竹都给意见了, 3 7 开. 卖方也主动同意平分损失,也就是他腿你110.   如果你们都拿出了证据,这样解决可以了. 你自己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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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3: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syj_819:卖家迟迟不出现,一句让自己安慰的话也没有!!!卖家还说大家是兄弟呢,好像不是对兄弟的态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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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了解。卖家在第一时间给我打了电话,因为他只知道我这个版主的电话,说明了情况,接下来的几天内他几乎天天给我电话说明情况。而他也给了许多同时购买他机器的人说明了情况。说明卖方是很积极的。没在这个帖子里面说明问题不代表卖方有态度问题的。
2.之前我为什么怀疑买方,大家可能不太了解。因为买方说他是一个穷学生,220元对他很重要。
但是买方在刚得知收到2个充电器后不久(1天左右),并没有积极解决双方纠纷问题。而且马上向论坛的另外一个卖家商量购买A55,并要求货到付款,在这另外的一个卖家说明他发货的时候一定会先拍照并发货的时候,买方就不购买这台A55了。
卖方连续给我电话说明情况,而买方不解决问题。而是和另外一个卖方马上进行第二个A55的交易。
作为穷学生或者是刚出现交易纠纷的买家来说,这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常理。我当初会怀疑买方,也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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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4: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同意在买卖双方在最后期限出证据后。斑竹们再做裁决!~~~

我个人觉得。只要证据确凿!还是要责任分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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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4: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罗罗 于 2005-10-20 13:44 发表
syj_819:卖家迟迟不出现,一句让自己安慰的话也没有!!!卖家还说大家是兄弟呢,好像不是对兄弟的态度呀!!
===================================
1.你不了解。卖家在第一时间给我打了电话,因为他只知道我这 ...

哦,,,,,听您说了,是有些想法了。。。还是看看发展把。。。

不过,卖家请是应该露面,因为它是当事人!
另外。。穷学生之类的说法,也可能是卖家策略,只要是不影响他人行骗,还倒不一定人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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