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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8: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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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nsea 于 2007-3-20 23:25 发表
这叫诱奸幼女,法律上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等同于强奸.
但是男方未满18岁,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一般都是送少教所,不会送入监狱的.
但忽略了一点,就是“如果该MM以正常人之眼光看起来明显很成熟,不像未满14周岁的的样子,她本人也并未说明实际年龄,则不按强奸论处”
还有,不要混淆了刑法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民法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是民法理论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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