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技术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查看: 1008|回复: 12
收起左侧

致尊敬的LU3412朋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1-7 22: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微信登录

x
        非常对不起,给你们添麻烦了。
        但是:我觉得我的帖子(投诉js,支持封杀金家蕃)很客观,如果LU3412觉得帖子不客观,你可以指出在哪里不客观,可以在旁边批注一下,而不是简单的或者说草率的把我的帖子删除,我不知是你一人看过后就删(还是你们论坛上其他人也看过),你这样是否尊重写帖子的人呢。我非常支持论坛关于任何在交易投诉区骂人攻击别人的帖子一律删除,但是否应该有界定的标准呢,不应是只凭个人的感觉。写投诉的帖子都会对他投诉的人有损害性质,现在竟然因为这个原因就被删,那这里以后还能投诉吗
    另外 ,我并没有用侮辱性语言。我一贯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关键要看这种人值不值得尊重。商家如要获得别人尊重,首先要尊重消费者。如果帖子对某些人有损害性质,那么正是他门自己所作所为损害了他自己。把奸商的所作所为曝光,肯定会损害到奸商的利益以及名誉,就像这里很多贴子效果一样,只是轻重大小不同。但是损害 到极少数奸商的同时,不正是提醒了更多的消费者和网友吗?这是不是交易投诉协商区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呢。
     LU3412你也可以为了面子继续删我的帖子,或封我Id或Ip,但至少找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最好附上原贴让大家评判一下。否则,我就是不服。谢谢

[ 本帖最后由 kenzu 于 2006-11-7 23:11 编辑 ]
发表于 2006-11-7 23: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P 8-) :-')
~!
就是,如何鉴定是否辱骂?标准何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11-7 23: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揭露js 的帖子

其实我帖子被删的原因并不是辱骂别人,而是:“你的帖子因为含对他人有损害性质的用词,已经被删除”:-')

[ 本帖最后由 kenzu 于 2006-11-7 23:38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8 00: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你的原帖:楼主详细描写了去金家蕃准备交易的过程,而后因价格谈不拢而没有交易。楼主认为金家蕃私自修改价格,所以造成交易没有成功。楼主其他心理描述就不说了。

但是从论坛规则来说你的投诉不成立。


1.投诉要讲证据和事实。而楼主并没有拿出有效证据(图片,聊天记录,截屏?),只是言语的描述。

2.楼主并没有和金家蕃真正开始交易,也许有事前双方的某些约定,但还是请拿出实事证据。


3.楼主的标题用了“投诉js,支持封杀金家蕃”,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投诉金家蕃”,js和封杀是楼主自己加上去的修饰词,事实结果还没有被证实前,用这样攻击他人的词语。这是论坛规则不允许的。犯罪分子在审判定罪前还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定罪后才是罪犯。

4.金家蕃现在在被论坛禁言期间,无法来和你对峙,单方面的投诉也是无意义的。


楼主对自己的遭遇很气氛,但是没有证据的投诉就是无效投诉。

LU版主帮你的帖子编辑了,版主根据论坛需要有编辑帖子的权利,否则论坛要版主干吗?


也许你认为你的发帖权利被侵犯,你来论坛发言,论坛就有权管理违规的帖子,而你的无效投诉标题含有攻击他人的词语,对于你想要投诉的人来说也是一种侵犯。

楼主认为自己没有攻击他人,假如某人和你有了交易纠纷,对方发帖投诉,标题就用“投诉PZ。封杀KENZU”,你会怎么想?


想投诉奸商骗子最有效最直接最迅速的的方法就是拿出最真实客观的证据和记录,让奸商骗子有口难辩,让广大机油从事件中吸取教训,论坛也能让人信服的处罚奸商和骗子。

论坛支持机油对骗子和奸商的投诉,对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进行投诉。但要投诉有效,在纠纷中占得有利局势,挽回损失,请保留关键真实证据和记录。这是在投诉和纠纷中取胜的法宝。


[ 本帖最后由 云月 于 2006-11-8 00:32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11-8 02: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云月 的帖子

尊敬的云月美眉:感谢你详尽的回复,同时也更了解了论坛规则8-) 。
   我要说的是:

1.“投诉要讲证据和事实。而楼主并没有拿出有效证据(图片,聊天记录,截屏?)
   我的确是拿不出有效证据,主要目的想提醒网友提防奸商。其实就算有图片,聊天记录,截屏,基本上也不能算作有效证据,因为现在造假太多,图片、聊天记录、截屏...完全可以作假,很难分辨。


2
.“楼主并没有和金家蕃真正开始交易,也许有事前双方的某些约定,但还是请拿出实事证据
   我也没有事实证据,都是电话联系(3618 可以录音,但没录)。因为当时只想去买东西,没想别的。我要投诉的是购物的过程,并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是商品售前问题。是否买东西都要随身带好摄像机、照相机、录音器什么的,拍下录下证据。


3.“楼主的标题用了“投诉js,支持封杀金家蕃”,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投诉金家蕃”,js和封杀是楼主自己加上去的修饰词,事实结果还没有被证实前,用这样攻击他人的词语。这是论坛规则不允许的。犯罪分子在审判定罪前还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定罪后才是罪犯。”
  这两篇帖子-----很高兴没和‘金家潘”此类商家交易!QQ聊天时便看清其奸商面目!怎嚣张两字了得?
                       金家藩时不时的会骗一下人,我在他那里买M75被骗的经历
我不知是否被证实了,如果其中有一篇被证实了,那我称金家蕃--js完全正确,因为这已经是被其他人证明的事实啊(不用每个人都去证明吧)。如果都没被证实,那两篇帖子都带有未被证实的奸商、被骗也没见被删啊,可见已被证明是奸商了呀。所以由于我加上js而被删的理由是不存在的。
   那就剩封杀这词,其实是我理解偏差,但道理和上面一样,支持封杀已经被证明的奸商难道不对吗,他已不是“嫌疑犯”,而是被证实的“罪犯”了呀。
           目前情况是:我的投诉未被证实是事实,但是我使用的”js、封杀“是对已被证实(定罪)是奸商(罪犯),这应是论坛规则允许的,不应被删。
           例如:犯罪嫌疑人xx在被判刑后,就被称作罪犯,然后又有人控告xx其他罪行,虽然这是另外一桩案子,但xx已经是犯罪分子了,可以称他为犯人xx。当然他在另外一件案子里还是那桩案子的嫌疑人。
          另外不同的是:奸商不是法律用词,被证实的奸商都能被其他人称呼
      
          总而言之:就凭这两个词删我的帖子理由是不存在的。 我还是不服。

4.金家蕃现在在被论坛禁言期间,无法来和你对峙,单方面的投诉也是无意义的。
  金家蕃被禁言是咎由自取,我也不想不用和他们对峙,邪不胜正,但兵来将挡,who怕who啊。这么多人投诉他不是大伙没事干,其意义还是在于提醒各位网友。
    消费中碰到问题的人和其中会投诉的人的比例在10:1左右。算一下就知道有多少人了。。。
    就像我,上个月的碰到的问题,要不是偶然在论坛上看到那么多关于金家蕃的,这种事我也根本不会说,自己以后多加小心罢了。

       关于你接下来的观点,我上面都已回答了。
        
   我要投诉目的是反映遭遇,大家知道后就能少吃亏,不是所有的投诉都是为了得到补偿或赔偿。
   是否有效、能否取胜那是投诉最后的结果,没关系。
   
                                                            

[ 本帖最后由 kenzu 于 2006-11-8 03:06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8 09: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有效、能否取胜那是投诉最后的结果,没关系”

---这里是投诉区,相当于网络交易法庭,不同于其它论坛专区可以自由发帖,在这里的发帖都要负责任,用事实证据来证明。论坛保护所有会员的权益。所以论坛对会员的任何投诉要加强监督和引导,对于无效投诉和投诉用词带有攻击性质的帖子都要处理。

楼主说“金某被禁言是咎由自取”,也是论坛有确实证据后采取的处罚措施,被罚原因和投诉区的案子无关。以前这么多投诉都无疾而终,是因为很多投诉和楼主的投诉一样没有确实证据。

也是因为这么多的无效投诉,前段时间投诉区充斥着互相指骂,恶语诋毁;“马甲”“托”轮番上场,破坏了交易投诉区的正常秩序。使交易投诉区的真正功能被人遗忘了,这里变成名副其实的吵架区。所以针对以前投诉区的弊病,保持投诉与协商区的有效功能。一些规范交易论坛投诉区的规则正在酝酿和讨论。

希望楼主理解以上的说明。

[ 本帖最后由 云月 于 2006-11-8 09:57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8 14: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月是姑娘阿`~~不错不错``偶喜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9 1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1.真是不明白为什么一出现投诉贴,就有人觉得是拖是马甲?看过很多投诉贴,大部分网友都是说了些发自内心的话
2.其实一点没必要对金**禁言,让他说,让他骂,让他撒泼,让大家看看他的嘴脸,我想群众的眼睛总是雪亮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10 1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P :P :P
我是teylb的马甲~!没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10 10: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金先生这样一个曾经被tom-pda封杀的人,居然被论坛当作宝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10 15: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什么也没有说~~

这次没有翻旧贴哈~~我可是在第一页看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11 23: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版主还是挺公正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6-11-15 00: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爱技术 ( 沪ICP备08115260号-3 )

GMT+8, 2025-5-26 07:19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